2016/10/28 9:48:04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货站各单位工作人员行为及建筑物内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确保空防、生产和公共安全,提升货站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和工作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货站公司(含国际进港库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办公区(含营业厅)、库区、码头、停车场、绿化工程及其周边附属。
第二条 货站公司物业管理实行分项自行管理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相结合的模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维持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作业。
第三条 货站公司、各驻货站单位及进出人员的生产、办公、营业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所制定的内容。
第二章 物业管理责任规定
第四条 货站物业管理工作由后勤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外包单位协同努力完成,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外聘物业管理公司职责
根据合同要求负责货站办公区、码头、停车场和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卫生保洁和安全保卫工作,技术设备部代表公司行使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第三章 文明公约
第五条 货站范围内的活动人员应自觉维护厦门机场作为特区文明窗口的形象,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秩序,各单位及个人应遵守以下文明公约:
(一)禁止随地吐痰,丢弃果皮、纸屑和烟蒂等杂物;严禁在货站公共区域内打架、售卖、斗殴、赌博、偷盗、敲诈等行为;严禁在码头及货站区域内外袒胸、赤膊、穿拖鞋等不雅着装;严禁在货站公共场所躺地休息。遇到其他人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应及时劝导和制止;爱护货站内的绿化和环境美化设施,不准践踏绿地、伤害摆放的植物。
(二)货站范围内的活动人员应爱护货站公共设施,任何公共设施和设备未经货站公司批准,不可擅自挪用、移位或改变用途。
(三)营业场所和公共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摆放、堆垛物品;各驻货站单位应按货站指定的地方倾倒垃圾,严禁乱倒、乱抛现象;废弃的家具、家电、车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废渣、沙石、废弃材料等),由承租单位自行负责处理。
(四)货站范围内除特定的吸烟区外,其它公共区域和办公室禁止吸烟。
(五)未经货站公司许可,不得在货站公共区域派发宣传品,摆放宣传牌(栏),牵拉条幅等。宣传物品的张贴、摆放、悬挂必须经由货站审批。
(六)货站范围内的活动应听从安保人员的劝导,协助维持货站良好运行秩序。
第四章 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之设施设备是指由货站公司投资的所有建筑物及附着物以及建筑物内用于安全、服务和环境美化功能的设施设备,后者包括座椅、手推车、饮水机、卫生间洁具、垃圾筒、消防器材、工作柜台、工作座椅及大楼楼门、窗、墙及装修成品等。对货站设施设备使用与管理规定如下:
(一)货站公司对各类设施设备系统的使用单位及责任予以明确,未经货站公司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非其使用范围内的设备。
(二)使用者如因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未尽妥善保管之职责,造成所使用设施的污染、损毁、丢失、缺失等,须立即通知技术设备部,由技术设备部安排维修、增补,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三)综合管理部负责货站设施设备的调配、维保和改造。未经技术设备部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随意移动或挪作它用。
(四)未经货站公司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改变所使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外观、规格、位置及数量。如因工作需要须改造、移位或增减,应向货站公司提出申请,经货站公司审核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部组织或指导施工。由驻货站单位自行负责改造或增减的项目,施工方案(含施工进度)须报经货站公司审核同意,进场施工应提前3天告知货站公司,与货站公司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及《文明施工协议》,缴交进场施工保证金并严格按施工管理规定和协议实施。
第五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消防、用电、治安等管理涉及货站、各驻货站单位和承租户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特规定:
(一) 货站技术设备部为货站物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驻货站单位的用火用电进行检查和指导,定期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保,各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
(二)货站消防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驻货站各单位须认真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明确一名主要行政主管为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员工消防知识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参与货站消防培训和演练,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制度,负责所辖范围的消防工作。
(三)任何驻货站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货站内消防设施设备挪作它用,非消防需要不得破坏报警器等消防设备。不得在消防栓前面或上面堆放杂物。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占用或堵塞。
(四)每天最后一批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关好门窗,关闭电脑、电热水器等电器的电源,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保护货站公共财产安全是每个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如发现有破坏或盗窃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相关单位。
(六)货站内严禁非值班人员过夜。
(七)货站内所有电气线路和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
(八)在货站内不得使用单机功率超过800W的设备。如确因生产需要,需使用单机功率800W以上的设备时,须向货站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九)任何单位在货站内施工,必须提前向货站公司提出申请,将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等报货站公司审核。经审核批准后,与货站公司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及《文明施工协议》,缴交进场施工保证金并办理施工人员资质背景审核、动火证等相关手续。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施工安全责任书》及《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货站公司指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十)驻货站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而导致消防、空防、航空地面运行不安全事件的,处以10000元(含)以上的赔偿金。
第六章 码头、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 货站停车场为各类车辆作业和停靠场所,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共同维持良好秩序,所有进出货站的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站外聘物业公司为停车场管理部门,任何进出货站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听从车场保安的指挥和协调。
(二)所有车辆应从入口处慢速驶入车场并停靠在相应车位,出站应从出口处慢速驶出,禁止逆向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三)车辆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含斜坡道)、黄线区域、行车道等非停车位区域,且不能前后重叠停放。
(四)非卸(提)货车辆不允许占用码头泊位,已卸(提)货完毕的车辆应及时离开码头泊位出站。
(五)短时间内不能停靠码头泊位的卸(提)货车辆,应停放适当位置或按保安人员引导停放车辆,以免影响其它车辆的生产运作。
(六)车辆出站如遇困难时,相关车辆驾驶员应主动挪位、让路,并听从保安人员引导。
(七)生产高峰期不允许非货运车辆进站,以保证货站生产作业顺畅有序。
(八)出入货站的车辆、人员应文明生产作业,相互礼让,不出现抢占码头泊位、争吵等不文明现象。
(九)禁止车辆停放车场过夜,若有特殊原因,须提前向货站公司提出申请。
(十)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不允许停放在码头下方及营业厅门前区域。
(十一)进入货站车辆禁止在驾驶室抽烟。
(十二)码头装卸货物作业区域禁止儿童入内。
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车辆,货站有权拒绝该车辆进场,或制止车辆在场内的活动。